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新)决字[2025]第0383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
  现查明:2025年6月份以来,违法行为人郭XX在XXXX家中二楼伙同宋XX、王XX以炙烤水壶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另查明,2025年6月30日下午四时许,郭XX系接到民警电话之后主动到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尿检报告、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益阳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