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新)决字[2025]第1119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白马*******,现住长沙市岳麓区白马*******。
  现查明:2025年4月28日,违法行为人张某明知银行卡不得出让、出借、出售之规定,仍然将招商银行卡(开户地:长沙市开福区北辰支行,卡号:6214837402654143)出借给他人使用,收取资金3万元,经查证,其中涉及被害人刘某锋被电信诈骗的资金1万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某、受害人的陈述、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