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泥)决字[2025]第0455号
被处罚人胡**,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龙光桥镇新茶坊村*******,现住益阳市赫山区龙光*******。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胡XX持两张10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在赫山区泥江口镇天桥附近用于购买商品。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物证、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使用,总面额不足一千元或者币量不足一百张(枚)的。属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到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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