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含)决字[2025]第1163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莲花*******,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莲花*******。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X为泄淫欲,于2025年6月30日19时许从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三环线辅道一侧翻墙进入湖南XXXX职业学院进入学校运动场,后翻窗进入主席台靠茯苓路一侧女厕所内意图偷窥女性上厕所,当受害人刘XX进入该厕所隔间时,违法行为人陈X遂走到该隔间门口,俯身准备偷窥时被受害人刘XX发现,遂翻窗、翻墙逃离现场。2025年7月1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接报案登记表、受害人陈述、提取笔录、相关视频及截图、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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