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陈)决字[2025]第0673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陈家*******,现住湖南省新邵县陈家*******。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王×于2024年10月至1月期间提供自己名下的微信账号给同村男子阎××(另案查处)在微信群内抢红包,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检索,该微信账号涉嫌电信诈骗案件1起,涉案金额400元。
以上事实有外地公安受立案材料、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微信账单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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