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捞)决字[2025]第111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跳马*******,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跳马*******。
现查明:2025年4月至案发时,违法行为人李某受赌场老板陈某文(已刑事拘留)邀请在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星XXX汇包厢负责赌场“上班”,负责支付房租、对外结账,并接送赌客,每日领取工资300元至500元不等,非法获利约4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1、李某等人的陈述;2、到案经过;3、户籍资料;4、现场指认照片;5、辨认笔录;6.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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