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榔)不决字[2025]第0177号
违法行为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蒙泉*******,现住:长沙市长沙县榔梨*******。
现查明2025年06月28日,违法行为人杨x、宋xx、田xx、杨xx、王x、罗xx(已死亡)在长沙县榔梨街道龙华小区xx栋xxxx酒店5002室利用扑克牌进行10元起注、100元封顶的“炸金花”赌博活动,全场输赢2800元,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x本人及同案人员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指认照片、现场查禁赌博登记表、检查笔录、户籍资料、违法记录查询、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杨飞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现决定不予处罚,并对伍佰元赌资予以收缴。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