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863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江湾*******,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湘江*******。
  现查明:2025年06月06日12时52分许,违法行为人周某驾驶一辆悬挂“湘AXXX学”号牌(教练车号牌,系营运机动车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长沙市开福区福城路的金龙路口至金马路口路段时,遇我局开福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检查,经执勤民警核查:周某所驾驶的车辆原号牌为湘AXXXX。后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鉴别:该“湘ASXXX学”的号牌不是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周某实施了使用伪造的营运车辆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周某的陈述及辩解;2、传唤经过;3、编号为430105365××××××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4、查获现场照片;5、号牌鉴别结果;6、驾驶证、行驶证、违法记录等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