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禁)决字[2025]第0193号
被处罚人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22时许,叶××在株洲市石峰区××××KTV包间内,采用鼻吸的方式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经对叶××的尿检,尿液呈依托咪酯阳性,经对叶××的毛发送湖南大学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毛发中含有依托咪酯成分。另查明,叶××于2020年6月28日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3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尿检报告、毛发鉴定结论、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叶**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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