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交)决字[2025]第0190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株洲市天元区*******。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19时53分许,违法行为人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车架号尾号:86214)二轮普通摩托车沿黄河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黄山路至衡山路路段时,交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25mg/100ml,涉嫌酒驾,王**在检测结果单上签字表示有异议,经依法抽血鉴定,王**的血样检测结果为27.19mg/100ml,系酒驾。经查询,王**有于2025年01月15日在株洲市天元区衡山路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天元大队处罚的记录,王**本次酒驾系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违法照片、现场查获视频资料、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及审批表、血样鉴定意见及送达回执、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件、查获经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王**的血样检测结果为27.19mg/100ml,其行为属于《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百零二条所规定的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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