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浩)决字[2025]第0658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琼湖*******,现住沅江市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贪图小利,独自一人在沅江市工业园XX服饰仓储店内趁工作人员不注意时偷拿两件连衣裙至店内更衣室,在更衣室内将偷拿来的两件连衣裙藏在自己穿的衣服内的肚子处后离开现场。经查,被盗衣物售价合计约398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视频侦查报告、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盗窃价值398元,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盗窃财物的价值不足五百元的,属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自主投案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