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星)决字[2025]第1627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白石*******,现住湖南省湘潭县白石*******。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晚23时30分,违法行为人尹XX以图财为目的,窜至长沙县星沙三区5栋XXXXXX修理店门口停车区附近,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盗取湘AYXXXX小汽车车内芙蓉王牌香烟18包。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尹XX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的询问;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照片;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