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交)决字[2025]第0670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保安*******,现住湖南省宁远县保安*******。
现查明:2025年6月4日14时许,胡××饮酒后驾驶湘M8×××9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永州市宁远县保安乡龙家村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97mg/100ml,经永州市潇湘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案发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68.4mg/100ml。同时查明:胡××在2023年3月22日因饮酒驾驶被宁远县交警大队查获,胡**涉嫌再次饮酒。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永州市潇湘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第一次饮酒资料、交警大队查询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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