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鹤)决字[2025]第080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六亩*******,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现查明:2025年3月至5月期间,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在未获得相关审批的情况下,先后三次将大量建筑渣土擅自倾倒、堆放在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xx村xx采石场内,刘某某三次倾倒建筑渣土共计149车、约2086吨,造成严重影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