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五)决字[2025]第0640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5月18日晚11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刘x在经过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铺xx面馆处时,刘x看到受害人李x在面馆门口吃夜宵,因之前刘x同李x打牌有过矛盾,遂刘x上前找到李x并和李x产生肢体接触,刘x手脚并用殴打李x,分别击打和踢打李x头部、背部等位置,且使用板凳砸李x背部,张x怕刘x吃亏,遂亦上前飞踢一脚踢到李x肚子位置,将李x踢倒在地。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受害人笔录、证人笔录、辨认笔录、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现场指认照片、病例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的行为,故应从重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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