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赫)决字[2025]第0454号
被处罚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花江镇罗家潭村*******,现住桃花江镇罗家潭村
现查明:2025年5月5日22时许,吴X等人在益阳市赫山区XX城HI酒吧V65卡座玩时与V66号卡座的李X发生误解,被酒吧保安隔开,吴X等人下楼等车准备回家时,看到李X等人也下楼了,吴X等人就围着李X,要求李X道歉,李X不道歉,吴X趁机打了李X右边脸上两个耳巴;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李X本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文书、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吴*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吴*赌博于2025年2月被行政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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