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中)决字[2025]第0571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中河口镇南洲村1*******。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肖xx从中河口镇南洲村纬21线回家的途中,在经过老灯油村大队部时,发现路边停放一辆两轮电动车,并且车钥匙也插在车上,肖xx见周围无人,于是将电动车偷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尿检报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