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毛)决字[2025]第0380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七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4月19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xxx在xxxxxx门口将xx推倒在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监控视频、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冷水江市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罚款壹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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