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交)决字[2025]第043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五里*******,现住湖南省临湘市五里*******。
现查明:2025年06月24日20时许,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东中队民辅警在芙蓉中路路段设卡盘查。在盘查过程中民辅警发现李XX驾驶湘FX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临湘市五塘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芙蓉中路路段时被执勤查验证件时,发现违法行为人李XX身上有酒味,随即民警对李XX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9mg/100ml。后经执勤民警在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查询得知,李XX于2025年3月16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西中队查获并处罚。
以上事实有1.现场照片2.呼气式酒精测试单3.询问笔录4.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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