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珊)决字[2025]第047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现住湖南省永州市东安*******。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18时许,李X军在明知自己无运输危险化学品从业资格证及车辆是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情况下仍驾驶品牌为“X收”,车牌号为“湘M9XXX8”的蓝色三轮车在东安县芦洪市镇购买了4罐14公斤装的液化气,满罐;非法运输至冷水滩区牛角坝镇牛X圩进行售卖。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2.现场照片、3.检查笔录、4.扣押物品清单、5.证人证言、6.辨认笔录、7.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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