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宋)决字[2025]第0472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5年06月22日早上7时许,违法人员周XX与伍XX在冷水滩区XXXX广场地下停车场,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唐XX车内物品1900元现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指认笔录、受害人询问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