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交)决字[2025]第051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腰潞*******,现住湖南省茶陵县腰潞*******。
现查明:2025年06月29日19时许,刘**饮酒后驾驶一辆湘BHX563二轮摩托车与陈文军驾驶的湘BD82959小型客车在国道322公路茶陵县火田镇贝江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民警接警后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对双方驾驶员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显示刘**血液酒精浓度为25mg/100ml。经公安内网查证,2017年5月17日16时4分许,刘**饮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省道320公路23公里路段被茶陵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并接受处罚,刘**涉嫌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驾呼气测试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询问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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