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高)决字[2025]第065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井湾*******,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屈原*******。
  现查明:2025年06月24日凌晨4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X与犯罪嫌疑人洪XX、杨XX商议到汨罗城区采取“拉车门”的形式盗窃车内财物。三人驾车窜至汨罗市劳动南路装饰运输品公司宿舍时,发现一辆黑色本田SUV未上锁。杨XX就上前拉开车门盗窃,刘XX负责望风,从黑色本田车内盗得现金人民币若干及香烟数包。二人返回洪XX驾驶的车内以后,经清点现金为3800元,刘XX、杨XX认为自己都是坐牢才出来,怕坐牢,不能偷这么多钱。杨XX留下其中的400元,随即与刘XX将剩下的3400元和数包香烟送回本田车车内。杨XX与刘XX再次返回洪XX驾驶的车内后,洪XX提出他不怕坐牢,只怕没有钱,于是洪XX提出还是要把剩下的3400元钱偷走,刘XX当即提出反对并要求下车。洪XX与杨XX再次返回劳动南路装饰运输品公司宿舍,由杨XX告知位置、洪XX下车实施盗窃,将黑色本田车内剩下的3400元盗走。后洪XX、杨XX到刘XX下车的地方接到刘XX,将刘XX送回屈原,三人在屈原网吧购买了一包槟榔和一包烟分食,杨XX分给刘XX100元,刘XX先行回家。洪XX与杨XX驾车窜至长沙将盗得的现金共同挥霍。
  以上事实有1、犯罪嫌疑人洪XX、杨XX的供述;2、违法行为人刘XX的陈述;3、受害人于XX的陈述;4、提取笔录;5、现场视频截图及指认视频;6、到案经过;7、辨认笔录;8、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从重处罚;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