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治)决字[2025]第0869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东坪*******,现住湖南省安化县东坪*******。
  现查明:2022年7月至2024年2月4日,黄XX为谋取利益,通过上线廖XX在“合顺”“兜游”“1688”等赌博平台从事网络代理,黄XX共计为2名下线上下分,共计为其下线在赌博平台上分198947元,下分58850元,抽水3360元左右,黄XX自己通过打牌盈利10379元。 2024年4月9日,黄XX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并积极退还违法所得13739元。
  以上事实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证人证言、不起诉决定书以及黄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黄**的行为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因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因黄**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九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