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公(三)决字[2025]第0134号
被处罚人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凤凰县禾库*******,现住湖南省凤凰县竿子*******。
现查明:2025年04月21日14时许,在坡上割草的石XX接到同为巡河员吴XX的电话称:其在巡河时发现有人在拉务村河段钓鱼,他出面制止想没收对方的渔具时,遭到对方的拒绝。石XX听闻后迅速赶到河边,发现龙X等人正收拾渔具准备离开。石XX上前拦住龙X,说按照村里的规定必须要没收他的钓鱼工具。龙X认为他们巡河员没有权利没收渔具,拒绝交出渔具。石XX先是去扯龙X斜挎在胸前的杆包。龙X用手将其拦开后。为没收到龙X的渔具,石XX就右手持割草用的镰刀伸到龙X胸前割其斜挎在胸前的杆包带子。镰刀回拉时,杆包被割断的同时龙X左小臂也被镰刀割了一道5厘米左右的血口子。龙X受伤后遂打电话报警。2025年6月5日经湘西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对龙X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龙X本次损伤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石**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凤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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