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浏公(大)不决字[2025]第0127号
违法行为人胡*,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
现查明2025年5月份,一男子(身份不详,在逃)找到在浏阳市大瑶镇××路××号经营××××商行的胡××,两人商定由该男子放置两台老虎机在胡××家的××××商行内供人上分赌博,每月向胡××支付300元租金。2025年6月30日,赌客杨××在胡×经营的××××商行内扫码上分200元参赌,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浏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查获的两台老虎机被认定为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缴纳违法所得300元。
以上事实有胡××的陈述与申辩;杨××的陈述;微信转账记录;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提取笔录;胡××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等等证据证实。
胡如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情节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并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圆整予以收缴。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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