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5]第0214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现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
  现查明:2025年06月24日21时20分许,城陵矶新港区大队民警张强、刘炳安在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永济大道凌泊湖小区前路段查酒驾时,发现湘F2XXXX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曹*(男,身份证号:430603197XXXX33017)有饮酒驾驶嫌疑,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后将其带到岳阳市四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抽取。经湖南岳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曹*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40.50mg/100mL,经审核不予立为刑事案件,经核查,曹*在2019年10月2日有醉酒驾驶前科处罚记录,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 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2.抓获照片。3.抓获经过。4.抽血照片。5.当事人询问笔录。6.湖南岳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全国网上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