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刑)决字[2025]第0538号
被处罚人闫**,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现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
现查明:2023年10月7日,受害人王XX准备经营一家奶茶店,于是在网上咨询加盟事宜,后接到自称是奶茶店总部工作人员的电话,要其交付定金,于是,受害人王XX通过名下建设银行卡(621700XXXXXXXX19478)和招商银行卡(621485XXXXXXXX17)向对方银行卡(270707XXXXXXXX23909,户名:岷县XXXXX有限责任公司,户主:闫XX)133000元,经查,该卡当天一天进账流水462510元。
以上事实有闫**的供述、受害人王平西的报案材料、书证等等证据证实。
嫌疑人闫**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积极挽回补救受害人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闫**行政拘留十日。因刑事拘留刑期折抵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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