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巡)决字[2025]第0666号
被处罚人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茶亭*******,现住长沙市望城区茶亭*******。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余X在望城区铜官街道XXXXXXX“XXX”KTV内与朋友余XX发生争执,在此巡查的XX派出所民警宋X、辅警张X、辅警李XX进行制止。余XX以语言挑衅余X,余X拿起一个空的玻璃啤酒瓶冲向余XX,现场民辅警站到二人中间将二人制止并分离开,此过程中,民警宋X背部撞到沙发、胸部被余X的手肘顶到。余XX再次以语言和动作挑衅余X,余X再次拿起空的玻璃啤酒瓶从上往下打向余XX,辅警张X站到二人中间面向余X制止余X的行为,余X所持酒瓶打到张X背部,酒瓶落地破碎,致张X右脚拇趾流血。余X向宋X、张X道歉并请他人开车送张X去卫生院就医。事后余X主动到XX派出所道歉。经司法鉴定,宋X、张X均不构成轻微伤。宋X、张X向余X出具谅解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余X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宋X、张XX陈述,证人余XX、李XX证言、鉴定意见、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余*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余*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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