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五)决字[2025]第0397号
被处罚人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八大*******,现住湖南省桑植县五道*******。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阙**与被害人黄文因阙**所饲养的狗有追赶黄文饲养的鸭子的行为而发生争执。黄文到阙**所经营的景扬乐购副食店内因为此事与阙**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违法行为人阙**先是将黄文推出店内,黄文在被阙**推了之后,立即回推了阙**,于是阙**再次将黄文推出店内后用右手击打了黄文左侧后脑勺三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受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受害人受伤照片、现场照片、违法行为人提供的视频资料、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三、2之规定,现决定对阙**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桑植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桑植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