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雷)决字[2025]第0400号
被处罚人KO***,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
现查明:2025年4月4日,KOTOU以外方因私边境地区入出境通行证(证件号码:03AD389548)从中国云南省磨憨口岸入境到中国云南。KOTOU在未办理任何停留许可和签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超出外方因私边境地区入出境通行证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于2025年4月8日离开云南省前往湖南省,在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雷锋街道牌楼坝村被查获,截止目前已非法居留达到20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出入境证件和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KO***行政拘留十日。因拘留审查已63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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