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郴公直(交)决字[2025]第012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郴州市北湖区仰天*******。
  现查明:2025年06月16日20时56分许,刘*驾驶证吊销期间仍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湘LW3645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郴州市苏仙区田家湾路路段被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当场查获,刘*现场警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值为84mg/100ml,经湖南鉴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刘*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75.92mg/100ml。经核查,刘*于2019年10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湘LW3645号小型轿车在省道322线145公里200米青年大道与观山路路口被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查获并处罚,故此次违法行为属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 3、查获经过 4、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 5、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 6、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 7、询问笔录 8、湖南鉴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