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东)决字[2025]第0311号
被处罚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左右,郑某某与其上线 “陈某”、“龙某”双方通过蝙蝠聊天软件进行联系,其上线要求其去往沅陵县××医院安装VOIP设备,“陈某”通过微信向郑某某支付其车旅费及生活费用共计3200元人民币,2025年6月27日5时许,郑某某由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至湖南省沅陵县,“龙某”通过快递将VOIP设备交给郑某某,2025年6月29日4时许,郑某某到达沅陵县××医院并在门诊三楼弱电井将VOIP设备安装完毕。后郑某某去往芷江县及会同县进行VOIP设备安装,并于会同县被公安机关抓获,抓获时车旅费及生活费剩余5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蝙蝠App聊天记录、相关转账记录、指认笔录、话单、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柒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沅陵县支行缴纳罚款柒佰圆整;由沅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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