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龙)决字[2025]第0453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兰溪镇塘西坪村八*******,现住兰溪镇塘西坪村八*******。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因家中无交通工具出行不便,窜至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XXX村一居民家中一楼盗得一台喜德盛牌自行车后骑回位于赫山区兰溪镇XXX的家中,后一直将该车辆为自己使用。经鉴定:被盗的喜德盛牌自行车价值为人民币65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