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通)决字[2025]第047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三合*******,现住湖南省慈利县三合*******。
  现查明:2025年4月21日10时,慈利县三合镇雷岩村村民李xx因处理排水问题与同组村民龚xx发生口角,后李xx将龚xx的手臂打伤,经张家界市正大司法鉴定所鉴定,龚xx的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再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龚X岩的陈述、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调解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慈利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