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澧公(澧)不决字[2025]第0021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涔南镇*******,现住:湖南省澧县澧阳街*******。
现查明2025年06月30日08时许,违法行为人刘**报警称常德市澧县澧阳街道新河社区**小学对面现场有人杀人,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经查,现场未发现有报警人声称的伤害行为,系刘**谎报警情。后民警询问刘**家人其称刘**有精神方面疾病,进行虚假报警。
以上事实有1、案件查获及到案经过;2、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与申辩;3、证人李**、郭*证言;4、物证书证;5、其他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现决定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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