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北)决字[2025]第1079号
被处罚人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北山*******,现住湖南省隆回县北山*******。
现查明:张吉连与罗**同为北山镇观音塘村9组村民,2024年12月31日16时许,张吉连在自家屋前水沟清理垃圾时与罗**发生争吵,罗**将张吉连推倒在地上,然后压在张吉连身上用豢头打了张吉连头部。2025年2月6日上午11时许,张吉连到罗**家里协商医药费时,罗**又把张吉连按倒在地上打,用脚踢了张吉连左大腿。罗**殴打张吉连致张吉连胸部和左大腿受伤。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张吉连的报案笔录、违法行为人罗**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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