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交)决字[2025]第0858号

  被处罚人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湘阴县文星镇长岭*******,现住湘阴县文星镇长岭*******。
  现查明:2024年12月9日,万XX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湘阴县交警大队行政处罚。2025年6月28日03时14分,万XX再次饮酒后驾驶一台牌号为湘AKT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湘阴县文星镇XX路XX小区路口路段时,被我局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定其数值为46mg/100ml。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万**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