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云)决字[2025]第0806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朱某在位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xxx路xxx仓库内,以持刀的方式威胁其父亲朱某某人身安全,并扬言要将朱某某砍死。
以上事实有朱某的供述、朱某某的陈述、夏某某的陈述、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朱*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湘潭市雨湖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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