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望公(桥)不决字[2025]第0081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现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
现查明2025年5月中旬的一天,违法行为人刘XX在回收废品的过程中,在桥驿镇XX刚家中,趁家主罗XX不注意临时起意,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走几斤铜线(价值约100元)后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人刘述初违法事实轻微,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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