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寸)决字[2025]第0670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寸石*******,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伍*自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1月4日将自己名下微信账号ljust15180935324出借给何海滨(另案处理)使用,何海滨使用伍*名下微信账号从事抢红包的违法犯罪活动,经统计转入到伍*名下微信账号内的不明资金共计11800元,其中被害人郑卉卉转入200元。2025年7月1日,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伍*的陈述与辩解、微信交易流水、受立案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2025年7月1日违法行为人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可以对违法行为人伍*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伍*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