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任**,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晚上21点左右,任XX和旷XX、吴X三个人在太空猴子网吧上网时,三个人聊到依托咪酯的话题,任XX提出搞点依托咪酯吸食,任XX以前通过抖音添加过一个贩卖依托咪酯的人QQ(已删除),任XX抱着试一下的心态去问对方有没有依托咪酯,对方(待查)答应出售依托咪酯给任XX后,任XX大概在6月19日23点多的时候, 开车来到其外公羊角山家里,任XX在其外公家坐半个小时左右,对方贩卖依托咪酯的人要任XX到岳阳楼去,随后任XX打了一辆的士来到了岳阳楼,对方要任XX将钱放置在岳阳楼雕像处,任XX将4百块钱现金放置在雕像处后,并拍摄视频给对方,任XX问对方怎么拿货后,对方要任XX到岳阳楼公共厕所内拿了一个电子烟的烟弹(参有毒品依托咪酯),任XX拿到烟弹后,回到羊角山开自己的车,驾驶的车牌为(湘FXXX9S)直接回岳阳县了,后任XX接上吴X,吴X上车后提供电子烟的烟杆,任XX将购买400元参有依托咪酯的烟弹拿出来后,两人下车在吴x家附近的巷子里采用吸食“电子烟”的方式吸食了毒品依托咪酯,经提取任XX头部毛发进行检测,经检测结果呈为:阳性。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任x谦的陈述与申辩,毛发检测呈阳性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任**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县巴陵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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