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楚)决字[2025]第0523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新关*******,现住湖南省石门县楚江*******。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唐x因吃晚饭时饮了酒便要其朋友王xx开其车送至石门县楚江街道xx社区xx酒店。到达后,唐x前往305房间和朋友叙旧。片刻,唐x经王xx催促后下楼返回车上,王xx准备开车送唐x回xxxx家中时,受害人张xx此时出现在车前,看到唐x和王xx在一起,遂上前询问是否在酒店开房,唐x听后心生愤怒,以拳头、脚踹的方式对张xx头部、上身等部位进行了殴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视频截图;伤情照片;治安调解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门县公安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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