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城)决字[2025]第0367号

  被处罚人段**,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楠市*******,现住湖南省蓝山县楠市*******。
  现查明:因段×翠认为梁×屏介入其与梁×军的婚姻多年导致两人闹离婚;2025年6月30日9时许段×翠在蓝山县南平路佳××佳超市遇到梁×屏后辱骂了梁×屏,随后又尾随梁×屏到了御××宸小区,到小区看到梁×屏后段×翠上前扯住梁×屏的头发,梁×屏也扯住了段×翠的头发,双方撕扯扭打在一起,导致梁×屏头皮及左上臂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供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诊断证明、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蓝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