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花)决字[2025]第0971号
被处罚人胡**,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18时许,胡XX因其发现其老公在手机上还在和尹XX聊天联系,怀疑尹XX与其老公还有暧昧关系,故在XX市XX区XX街XX超市门口附近殴打了尹XX的右腰部一下和右手一下,随后两人被旁边的路人劝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提取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