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横)决字[2025]第108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荷香*******,现住隆回县荷香桥镇城*******。
现查明:2024年11月至2025年6月4日,刘××连续多次在刘×开的××便利店购买“澳门地下六合彩”,平均每次购买“澳门地下六合彩”金额200元,在这期间共购买了3万元的“澳门地下六合彩”,中奖金额也有三万,没有输赢。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微信交易记录、刘××本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刘**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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