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茨)决字[2025]第0563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14时58分,违法行为人杨XX前往荷塘区XX小区地下停车场,将一辆蓝色电动自行车通过推车的方式盗窃走,后杨XX将该电动自行车售卖给了废品回收站,获利300元。经查,该电动自行车为受害人黄X于2025年6月16日花费1199元购买。
  以上事实有报案人材料、购买记录、违法行为人陈述及申辩、对案笔录及照片、监控截图、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