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雁)决字[2025]第0261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樟树*******,现住湖南省衡阳县樟树*******。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晚上19时14分许,违法行为人肖xx在衡阳市图书馆24小时自习室看书时,见自习室服务台靠近厕所一侧的柜台上有一浅色背包无人看管,遂临时起意拉开背包拉链翻找东西,最后从背包中盗走了一台VIVO手机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肖xx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的询问笔录;3、手机指认照片;4、现场监控截图;5、前科材料;6、抓获经过;7、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2023年12月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25年6月10日,因盗窃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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