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现住晃州镇塘洞村塘公*******。
现查明:2025年06月29日23时48分,驾驶人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NBT591号小型轿车在一完小路段刮撞中央隔离护栏后,又与驾驶人肖艳红停放在新晃县晃州镇人民路公安局路口路段的湘N97L2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路中护栏及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姚*驾驶湘NBT591号小型轿车逃离事故现场。
以上事实有:1、姚*的陈述和申辩;2、姚*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照片;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姚*身份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身份证复印件;5、事故现场照片;6、姚*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7、 肇事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8、证人证言;9、肇事车辆事发时间段卡口照片截图;10、 事故发生公安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新晃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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