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白露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公(白)决字[2025]第0027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白露塘镇柿竹园矿*******,现住白露塘镇柿竹园矿*******。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13时许,洪某生驾驶着棕色宝马牌轿车载着黄某光从白露塘镇xx饭店开往柿竹园,在靠近福源小区的一个三岔路口时,崔某豪驾驶的奔驰牌小轿车从洪某生驾驶的宝马车的左侧车道超车后并行驶到宝马车的车道踩了一脚急刹车,洪某生也踩了一脚急刹车,后洪某生和黄某光认为崔某豪恶意别车,遂驾驶宝马车追赶崔某豪驾驶的奔驰车,在行驶过程中,洪某生多次欲超过崔某豪,但未能完成超车,双方因此事产生纠纷,后崔某豪将车停在郴州xx水世界大门口的马路旁,准备下车带家人游玩,这时洪某生发现了崔某豪的奔驰轿车,便将车辆停在奔驰车车头的左前方,黄某光从宝马车的副驾驶下车走到崔某豪驾驶室的车玻璃前动手抓住崔某豪的脖子,致崔某豪脖子处受伤,后欧某莲从后排座位下车挡在黄某光的身前,黄某光动手抓住欧某莲的脖子并推搡了她一下,致欧某莲脖子处受伤,同时崔某君从副驾驶室绕过车头走过来,用手机对着黄某光拍摄视频,黄某光用手拍打崔某君,致崔某君手机掉落和脸部受伤,后黄某光和崔某豪双方发生推搡,其余在旁边劝架将双方拉扯开来。经询问,违法嫌疑人黄某光对自己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手机录像视频截图、违法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辨认笔录、伤情照片、提取笔录、病历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郴州市中行营业部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白露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郴州市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